资源展_国内资讯网 - 收集互联网各类热门信息网站,提供便民发帖,本地生活服务等!

资源展_国内资讯网

当前位置: 资源展_国内资讯网 > 热点信息 > 虚拟货币案件法律法规整理:如何判定帮信罪中

虚拟货币案件法律法规整理:如何判定帮信罪中

(原标题:虚拟货币案件法律法规整理:如何判定帮信罪中的主观明知?)

在大量的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中,除了常见于发行环节中的非法集资和诈骗等案件,更多的高发案件,则是发生在交易环节,因为涉及收到脏款、脏币或其他涉案资产等问题而引发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案件。

由于虚拟货币,特别是稳定币的出现,基于其去中心化、匿名化,交易的便利性(比如价格稳定、标准化、国际市场共识性强)等等特点,其极易成为犯罪分子用于洗钱或者转移赃款、犯罪资金的工具。在大量因为卖出和买进虚拟货币(比如USDT或者比特币搬砖套利)案件中,因为虚拟货币的交易者收到网络犯罪的赃款或者涉案资产而被指控构成帮信罪的案件成为当前的高发案件。当然,要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单纯的依靠银行流水或者交易记录还不够,司法机关还需要能证明交易者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如何判定主观上明知?

根据当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帮信罪中主观明知的判断,除了依据当事人的供述和聊天记录等直接证据,还有一系列根据客观情况进而综合判定的方法,比如《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该两份司法文件规定了多项推定明知的方法和原则,另外,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洗钱类犯罪被告人主观明知情况的推定原则,在虚拟货币帮信罪或者洗钱类犯罪案件中,也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在此,笔者将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该类犯罪中主观明知判定的规定粗作整理。

《刑法》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

七、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八、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前述第七条规定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或者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便利,非法开办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为依法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未经我们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曾杰律师 发表,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没有了
你还可能关注到的相关内容
发表评论 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电脑技术网的观点或立场。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41160202000296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瀹勬噴褰掑炊椤掑鏅悷婊冪Ч閿濈偛鈹戠€n偅娅囬梺绋跨焿婵″洨绮欒箛鏃傜瘈闁靛骏绲介悡鎰版煕閺冣偓濞叉粎鍒掓繝姘唨妞ゆ挾鍠撻崢鍗烆渻閵堝棗濮х紒鎻掑⒔缁牓鍩€椤掑倻纾奸柣鎰靛墮閸斻倖绻涚涵椋庣瘈鐎殿喖顭烽弫鎰板川閸屾稒顥堥柛鈹惧亾濡炪倖甯掔€氼參宕戠€n喚鍙撻柛銉e妿閳藉鏌i幘鐦佺細闁逞屽墮缁犲秹宕曢柆宥呯疇濠㈣埖鍔曠紒鈺伱归悩宸剱闁绘挾鍠愭穱濠囶敍濮橆厽鍎撶紓浣哄珡閸愬墽鍞甸柣鐘叉惈閹碱偊顢旈銏$厸鐎光偓鐎n剛袦濡ょ姷鍋炵敮鈥愁嚕椤掍礁绶炵紒瀣儥濡粓姊婚崒娆戠獢婵炰匠鍏犳椽濡堕崶锝呬壕婵﹩鍋勫畵鍡涙煏閸℃洜顦︽い顐g矒閸┾偓妞ゆ帒瀚粻鏍煏韫囧﹥顫婃俊鎻掔秺楠炴牠骞栭鐐寸亪闂佸憡鎼╅崜娑氭閹捐纾兼慨姗嗗厴閸嬫捇鎮滈懞銉モ偓鍧楁煥閺囩偛鈧摜绮堟径鎰厸鐎广儱楠搁獮鎴︽煃瑜滈崜娆撳疮椤栨粍宕叉繝闈涱儏绾惧ジ鏌曢崼婵囧櫤妞ゆ挸娼″缁樻媴缁嬫妫岄梺绋款儏閹冲海鍙呴梺鍝勭▉閸樹粙鎮℃笟鈧弻娑㈠Ψ椤旂厧顫梺缁樻尭缁绘﹢鎮¢锕€鐐婄憸婵嗩啅閵夈儍鐟扳堪閸垻鏆梺鍝勬湰缁嬫捇鍩€椤掑﹦绉靛ù婊勭箘娴滄悂濮堥崟顐熸斀闁绘ê鐏氶弳鈺佲攽椤旀儳鍘寸€殿噮鍋婂畷銊︾節閸愩劌浼庡┑鐐存綑閸氬岣垮▎鎾冲瀭闁稿本鍩冮弨浠嬫煕鐏炴崘澹樻い銉ョ箻閺屸剝鎷呴棃鈺勫惈闂佸搫鐬奸崰鏍箖瑜斿畷濂告偄閸濆嫬娈ョ紓鍌氬€烽懗鑸靛垔椤撱垹鍨傞柛顐f礀閽冪喖鏌曟繛鐐珕闁稿妫濋弻娑氫沪閸撗€妲堝銈呴獜閹凤拷2021002624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剧懓顪冪€n亝鎹i柣顓炴閵嗘帒顫濋敐鍛婵°倗濮烽崑娑⑺囬悽绋挎瀬闁瑰墽绮崑鎰版煕閹邦垰绱﹂柣銏狀煼濮婂宕掑▎鎴g獥闂佸憡鎸婚悷褏鍒掗弮鍌楀亾闂堟稒鎲稿☉鎾崇У閵囧嫰寮介顫勃闂佺粯鎸堕崕鐢稿蓟閿濆鍗抽柣鎰ゴ閸嬫捇宕烽娑樹壕婵ḿ鍋撶€氾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