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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近期一大批典型案例被披露,事关营养健

  面对市场环境的多变,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以及各地监管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强,对此类型的食品安全问题行为进行了有效地打击。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 聚焦消费领域经常出现的问题,除了此前我们总结的最高检、最高法典型案例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纷纷晒出了相关典型案例,特别整理出17个相关案例,涉及保健食品以及普通食品广告违规、虚假宣传,以及非法添加等行为,希望行业同仁汲取经验教训,避免此类问题发生。

  违法广告案例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广告形式的变化,平台直播带货、微信小程序转发等投放方式不断发生着变化。一些商家在销售普通食品时,明知产品不具备相关保健食品功能、疾病治疗功效,却将相关违法用语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写在广告中。

  01和田地区如某某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利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的“组法儿蚕蛹珍宝套装”“金箔儿青春宝”“蔓杆人参糖”3种普通食品广告中存在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3月2日,和田地区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来源:新疆市场监管)

  02巴州新疆西部恒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有“骆驼奶含有类胰岛素蛋白,可以辅助老人糖尿病或妊娠糖尿病降血糖”“从沙棘中提取的沙棘总黄酮、不饱和脂肪等成分能有效调节血压、血脂、血糖,清除超氧自由基和羟自由基,降低血液粘度,抑制血小板过度聚集、软化血管、改善血液循环、防止动脉硬化。对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心律失常、心肌缺血缺氧等病症有极好的防治作用”“罗布红麻茶是集预防和治疗于一身的,能双向调节血压,并能清理血管垃圾和多余脂肪”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普通食品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2月10日,巴州尉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来源:新疆市场监管)

  03喀什地区新疆医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保健食品“木帕热爱伟心”“蚕茧饮料”广告中含有“预防和改善心血管功能、预防心血管堵塞”等内容,对保健食品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4月24日,喀什地区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来源:新疆市场监管)

  04平湖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2023年10月28日,有消费者向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某公司发布食品广告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经过调查,该公司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破壁松花粉180瓶放在其公司内进行销售,售价165元。被投诉人为了推销这款松花粉,通过招集中老年顾客以讲座形式用电脑播放PPT的方式介绍松花粉,该PPT有涉及松花粉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宣传内容。经查该松花粉为普通食品,而被投诉人的PPT宣传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来源:平湖市场监管)

  虚假宣传案例

  普通食品、保健食品的虚假宣传问题一直是监管部门打击整治的重要对象。这些虚假宣传不仅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对整个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01江苏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以体验活动、参加庆典等方式,利用经营场所悬挂宣传牌、锦旗以及面授等宣传形式,对其所售产品(均为普通食品)、服务开展虚假宣传。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企业,未依法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当事人对其销售的普通食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5月5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依法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经后续整改落实情况跟踪检查,当事人已将店堂内的宣传牌和锦旗拆除,未发现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来源:镇江市场监管)

  02王某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案:2023年4月25日,莲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莲都区某酒店二楼会议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王某涉嫌虚假宣传,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向参会的中老年人大肆宣传某品牌纳豆凝胶糖果产品能够溶血栓、降血压、降血脂、治偏瘫、治疗不会说话、治疗静脉血管瘤等疾病,是心脑血管等慢性病的福音等内容。经调查,该品牌纳豆凝胶糖果是普通食品,不具有药品的治疗功效和保健食品的保健功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商品功效行为,莲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来源:丽水市场监管)

  03辽阳市太子河区五洲健康咨询服务中心虚假宣传案:2023年8月,辽阳市太子河区五洲健康咨询服务中心在没有“人参组培不定根饮品”能够治疗疾病功能依据的情况下,通过组织人员上课的方式,宣传该饮品具有美白皮肤以及治疗皮肤过敏、牛皮癣、荨麻疹、糖尿病、乳房肿块、中风等疾病功能,哄骗消费者购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来源:辽宁市场监管)

  04青岛市李沧区某门诊部虚假宣传案:2023年1月,投诉人反映,家中老人自2021年在李沧区某门诊部购买保健品近20万元,认为该商家存在欺骗老年人购买、夸大疗效等行为。接到该投诉后,李沧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与投诉人进行了联系,投诉人提交了门诊部在其经营场所召开宣传会的视频,视频中显示其工作人员采取虚假宣传的方式推销产品。李沧区消保委协同李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李沧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门诊部及时将投诉人家人购买的寄存在门诊部的产品和存放在家里没有食用的产品进行了退货退款,退还购货款15.1万元。同时,门诊部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李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来源:青岛市消保委)

  05郧阳区局处理一起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12315平台接到投诉:黄先生称母亲在郧阳区某亮甲店交了一万多元治疗灰指甲,商家让每天喝一款口服液辅助治疗,售价118元一盒,黄先生觉得口服液有问题,导致自己母亲身体不适,请帮助解决问题。经多次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该亮甲店全额退还黄先生母亲购物款13627元。核查中发现该商家在销售保健食品时涉嫌虚假宣传,郧阳区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来源:十堰市场监管)

  06远离保健食品“坑老陷阱”:消费者农女士反映自己居住小区外的一门面经常以送鸡蛋、自助游等方式诱导老人购买保健品,并且宣称有增强免疫力等功效,其家里的老人于2023年10月在该门面花费1.2万元购买了两件牛初乳冻干粉,农女士发现外包装上没有“蓝帽子”的标志,其怀疑商家用普通食品充当保健品进行销售,认为商家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因此,农女士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希望帮协调商家退货退款。经执法人员协调,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来源:柳州市场监管)

  07海品源”闭店拖延退款承诺:消费者杨大爷和老伴2021年11月到东丽区利津路环岛大连海参店参加健康讲座活动,在店员推销和“身体可完全改善”的承诺下,基于对自身血压等健康方面的需求,购买了“骨髓双参肽”饮品。两位老人购买6个疗程的产品两份,每份29880元。在服用两个月后,血压高的问题并未得到改善。杨大爷与经营者协商一致退掉一份产品,先期退还三分之一的钱款9960元,余款待日后再退。杨大爷2022年6月发现该店铺闭店,后多次联系经营者无果,2023年4月18日投诉到东丽区消费者协会。虽然经营者已经闭店,不符合受理条件,但出于对老年群体投诉的高度关注,东丽区消协仍然受理了杨大爷的投诉。经调查确认,该店主体登记信息没有注销。区消协多次电话联系杨大爷提供的相关联系人,调查“骨髓双参肽”饮品宣传情况,要求履行承诺尽快为杨大爷退还剩余钱款。经调解,杨大爷5月11日收到应退还余款。(来源:天津市场监管)

  食品非法添加案例

  食品安全历来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要议题。近年来,全国各级监管部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击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及其衍生物等违法行为,以确保广大消费者的安全。

  01房县局处理一起保健品非法添加禁用物质案:2023年3月,12315收到多名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在购物平台某店铺购买的由湖北某制药公司生产经营的韮参压片糖果,食用后感到不适,怀疑产品有问题,要求处理。经专业检测机构检验,该压片糖果内含有“他达拉非”“氨基他达拉非”两种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房县局依法立案调查,并联合公安机关对该案深挖彻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该案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购物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违法行为另案查处。(来源:十堰市场监管)

  02张某等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的减肥胶囊案: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从2021年起,从网上购买“桑叶粉”“玉米淀粉”“盐酸西布曲明”等原料经混合后灌装于各种颜色的胶囊中作为减肥食品在微信朋友圈等网上进行销售,已销售减肥胶囊4万余粒,库存2万余粒,涉案金额75万元。张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胶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提起公诉,等待刑事判决。至此,这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的犯罪链条已全部铲除。(来源:镇江市场监管)

  03葫芦岛市连山区爱之谷保健品零售门市部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葫芦岛市连山区爱之谷保健品零售门市部销售蓝钻伟哥、金枪不倒(胶囊)、藏秘肾宝片等13种假冒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执法人员现场扣押涉案食品共90盒,后经检验,涉案食品检出非法添加药品西地那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3年7月26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葫芦岛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进行调查处理。2023年8月25日,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对该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来源:辽宁市场监管)

  04涵江区某理发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2023年6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涵江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现场对涉案食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厦门某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食品进行执法抽检,进行相关成分鉴定。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检出“西地那非”及“他达拉非”成份。依据《保健食品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规定,“西地那非”及“他达拉非”属于非法添加物质。当事人销售添加了“西地那非”及“他达拉非”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来源:莆田市场监管)

  05违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公益诉讼守护“舌尖安全”:2020年7月起,李某某通过微信从马来西亚某公司处购买爱可罗秘密公爵饮料等爱可罗系列保健食品,通过互联网及熟人介绍方式对外销售,并发展黄某某等多名销售下线。2022年1月,李某某及下线黄某某在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告知其销售的公爵饮料中含有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他达拉非”成分,并责令其停止销售的情况下,李某某仍继续销售公爵饮料800余盒,销售金额11万余元,下线黄某某销售公爵饮料12盒,销售金额1350元。经鉴定,涉案公爵饮料中他达拉非含量为2.96*104mg/kg,远超其作为处方药的遵医嘱含量。5月19日,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李某某、黄某某向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致歉、警示危险并承担销售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8月3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来源: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06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毕某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2023年12月22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该县有人非法销售三无减肥糖果。经检测,举报人购买的减肥糖果含有违禁药品西布曲明成分,为有毒有害食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车辆内发现上述减肥糖果。经查,毕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购进上述声称具有减肥功效的糖果,并根据顾客需求拆袋、再分装后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2024年1月17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毕某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来源:池州市场监管)

  专项整治行动

  2024年,全国各监管部门都发布了专项整治行动,如:

  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息,将继续以“护民生”为中心,深入推进“铁拳”行动,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主题。在“保安全”方面,提出将以宣称镇痛、安睡等功能食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药品及其衍生物的违法行为。在“反欺诈”方面, 也将重点查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案件。

  3月15日, 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2024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在“清朗·网络直播领域虚假和低俗乱象整治”专项行动中特别指出要重点整治通过渲染商品“功效”等方式,在直播带货中进行虚假宣传的突出问题。

  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发布,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其中,针对虚假宣传和直播电商这两项,营养健康行业经常出现的的“槽点”,《条例》中亦有了明确规定。

  庶正康讯认为,政府干预的目的是帮助纠正市场失灵,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发展质量!我国营养健康市场常年徘徊在市场失灵临界点两侧,"重拳"整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要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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