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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区所三级联动 落实化妆品集中

  为宣传贯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落实“全国药品安全宣传周”宣传任务,进一步落实化妆品经营主体责任,8月27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新城区市场监管局、锡林北路市场监管所召集新城区通达市场化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及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联合开展化妆品集中治理动员会,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四级调研员王丽虹、新城区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综合执法大队队长陶伟庆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了动员会,通达市场化妆品开办者及入场商户100余人参加了会议,共发放《全市化妆品经营使用应知应做手册》100余份。

  会议围绕《全市化妆品经营使用应知应做手册》,从责任依据、责任清单、责任措施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对化妆品市场开办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三方主体责任进行了详细解读,有效提升了化妆品经营者法律意识和管理意识。会议结合化妆品市场存在的风险,对化妆品经营者提出了整改要求:一是要转变并调整经营管理意识,严格经营管理。要认真学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理解掌握化妆品风险管控、分类管理、注册备案等法律制度,树立正确的化妆品经营管理理念,确保化妆品风险管控的可及性。二是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把进货查验。要认真贯彻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严格落实“三查验”,索取“一张凭证”,建立“一本记录”,确保化妆品产品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三是要坚持问题和结果导向,认真自查自纠。认真学习掌握《全市化妆品经营使用应知应做手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主动开展自查,对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要立行立改;同时,市场开办者要履行管理义务,监督各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监督入场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对拒不落实的,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立案处理。

  下一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动员部署要求,紧紧抓住市场开办者这一关键,监督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完善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入场化妆品开办者履行主体责任,切实规范化妆品市场经营行为,发挥化妆品交易市场的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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