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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直销企业!打击“牟利性索赔”有了法律硬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牟利性索赔团伙成员耿某、段某保、耿某晶(女)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八个月、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北京朝阳区查办的首起牟利性索赔涉刑案件。

  据了解,被告人耿某伙同段某保、耿某晶等人于2023年6月至9月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多次通过拨打12345市民热线等方式,以举报为由要挟商家赔偿,敲诈多名被害人钱款。其中耿某、耿某晶敲诈钱款5.3088万元,段某保参与敲诈钱款1.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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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独有偶,就在8月27日,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董某某(网名“铁头”)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依法立案侦查,并已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查,2024年5月,董某某、薛某、许某某等人经合谋,以曝黑料相威胁,向某带货主播索要数百克黄金,并许诺交付后将提供保护,经多次交涉后获得该主播向其指定账户转账的大额钱款。

  今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其中,备受关注的“牟利性索赔人”行为在新法中得到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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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指出: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第四十九条指出: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也从顶层设计上为打击牟利性索赔行为找到了法律依据。

  2024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5起典型案例中,其中有1起就属于牟利性索赔,2名当事人被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分析此案典型意义时指出,“以‘维权’之名、行‘勒索’之实,牟取不法经济利益,不仅侵犯企业的财产权益,同时也使企业的商誉受损。该案的办理对于鼓励企业依法维权、警示潜在犯罪行为起到积极作用,助推企业自治、行业共治,共同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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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2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也对惩治违法索赔作出规定。

  《解释》规定,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解释》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其中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对于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或者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请求支付赔偿金等违法索赔行为,《解释》规定,上述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敲诈勒索或者虚假诉讼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以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对此,朝阳区人民法院本次判罚结果,是对牟利性索赔行为的有力打击和震慑,有效捍卫了市场公平正义,势必有力推动辖区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红网评论:谨防“打假”成“假打”

  长期以来,职业打假人在消费维权领域扮演着复杂而微妙的角色。

  一方面,他们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对法律法规的熟练掌握,揭露并打击了一批批假冒伪劣产品,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随着利益的驱使,部分职业打假人逐渐偏离了正义的轨道,将“打假”异化为牟利的工具,甚至不惜以违法手段进行敲诈勒索,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新《解释》的颁布,是对这一乱象的有力回应。它明确界定了食药领域“知假买假”的边界,强调惩罚性赔偿请求必须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内,这不仅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进一步保障,更是对职业打假行为的一次深刻规范。它告诉我们,法律支持的是正当、合法的维权行为,而非利用法律漏洞进行的非法牟利。

  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本应是市场监督体系中的一股积极力量,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一道防线。然而,当“打假”变成“假打”,这份力量便失去了其应有的光彩,甚至成为了市场的负面因素。恶意打假人利用法律漏洞,以“打假”之名行敲诈之实,不仅让商家苦不堪言,更让监管部门疲于奔命,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长此以往,不仅会削弱公众对法律的信任,还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和问题。

  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职业打假并非法外之地,他们的行为同样需要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和监管。对于那些以打假之名行敲诈之实的恶意打假人,法律必须亮剑,严惩不贷。同时,也应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让他们能够理性、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政府和社会各界还应共同努力,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惩处力度等措施,形成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强大震慑力。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市场监管,形成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让“打假”回归其本真意义,让市场环境更加清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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