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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经营的认知盲区!不然就是违法

  特殊食品“闯入”普通食品货架,这样被处罚的案例越来越普遍,这其中不排除有的商家是认知盲区,但如果是故意混淆这两种产品,或者“混放”在一起,这样的营销将是非法的。

  保健品经营的认知盲区说大也大,说小也小,要记住,不同产品的营销和宣传是不能“越雷池半步”的。

  明确一下,“混放”违法!

  在大家都在讨论“两个条例”修改的当下,有些平时并不被关注的法律法规,同样事关直销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特殊食品和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是违法的。然而这种现象无论是在线上或者线下却被疏忽,并普遍存在。近期,因此而受到处罚的案例屡见不鲜。

  4月29日《中国消费者报》报道称,近日记者走访了北京的部分商超,包括物美、永辉超市、卜蜂莲花、京客隆等等,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的情况非常普遍。均存在将有“蓝帽子”标识的饮料与普通饮料混放销售的情况。

  这种情况的发生,会造成怎样最严重的后果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其中写到:“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无论是企业的旗舰店,网店,或是经销商自己的营销网点,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切忌“混放”。

  网络电商亦如此

  越来越追求电商和数字化营销手段的直销行业,网络已经成为重要的销售和招商渠道。

  前面提到的“混放”不止线下,线上店铺也同样受此规定约束。

  “蓝帽子”标志的产品跟普通食品同时展示销售;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和普通食品在线上“混放”的方式,同样是违法的。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发布的《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明确指出:“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应当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等在网页展示上进行明显区别,避免混淆,避免出现法律责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法:平台首页或平台内店铺首页设置特殊食品统一入口、弹窗提示、特殊食品售卖网页设置不同字体形状、颜色和大小等,正确引导消费者清晰辨别所购商品是否属于特殊食品。禁止在同一链接同时或搭配售卖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

  所以,无论是线下还是线上,“混放”都是不行的。

  宣传雷区同样要避开

  其实,很多商家将两类产品“混放”,除了一部分的确是因为守法与食品安全意识不足,疏于管理之外,也有一部分存在小心思,那就是想展示给消费者产品功能的一致性。而法律法规的意义则在于,避免消费者受误导,从而导致过量食用、重复食用,以及错误选购商品等。

  食药物质不等于保健食品这个事实,在业内人士当中是基础知识。但普通消费者可能还没有这样的细节认知。

  在没有标识和科学理论依据的支持下,任何“偷换概念”的宣传都是虚假宣传,甚至模糊概念进行宣传的手段,同样将遭到法律的严惩。

  对于保健食品这一类的特殊食品来说,从拜访到宣传,认知决定雷区的多少,拒绝小聪明,便能决定无论什么形势的营销,其性质都能远离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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